電子書跟紙書一樣通常有版權年限,年限一到,出版社就不能再賣(示意圖:Image via Shutterstock.com)
上個月我臉書上的話題是電子書為什麼這麼貴?不了解產業的人會以為電子書省去了印刷、紙張、裝訂加工等成本,複製一份電子書幾乎零成本,零售端應該可以大幅降價才對。
許多同行已經指出,作一本電子書並不只是作出ePub檔案那樣,需要一點轉檔工錢而已,電子書現在也在一本書的損益平衡計算的範圍裡面,要跟紙書一起攤提所有印前成本、編輯成本、管銷成本以及版稅。
就像你去看數位版電影,戲院省去了採購膠捲版的成本,但一場電影的票價也不會大幅下降一樣,各種數位或膠卷版的成本,絕對不是只要負擔載體的材料和製作工錢而已。一部電影最大的成本是映前拍攝、後製、剪接等工序,不管最後輸出成什麼載體,都要用攤提的概念讓每一個複本、每一次放映,都要分擔龐大的製作費。做一本書也是一樣道理,最貴的是印前。
電子書跟紙書一樣通常有版權年限,年限一到,出版社就不能再賣(通常合約會加上一個清庫存的拍賣期)。這在紙書上運作得很好,市場斷貨,版權回歸權利人,但不影響已經賣出的紙書;讀者可以繼續閱讀,圖書館可以繼續出借,甚至公共租借權的補償費也會持續統計,二手書交易也完全不受影響。
但在電子書上情況就變得古怪了。現在台灣的圖書館採購電子書,不管是買斷制或租用制,絕大部分電子書檔案本身都在平台的雲端系統上(除了國資圖有自有電子書平台),這樣如果出版社合約到期,平台就必須把書籍下架停止借閱。在紙書上圖書館本來有典藏功能,不因版權期限而有差別,但在電子書上,如果你主機上沒有這個檔案,所謂典藏,就差不多是失能的,因為平台一下架,你的存取對象就消失了。
即使國圖理論上有全台所有申請國際書號的電子書檔案,但這些送存的電子書檔仍然受限於出版社的授權,國圖雖有權利永久典藏,但沒有閱讀以外的利用權。利用權何所指?例如在 AI 時代將內容作為大語言模型的訓練語料之用。
這個權利在著作權法的規範之外,既不是改作,也不是延伸權利,更沒有複製發行,但從美國五大出版社對古哥掃描圖書館藏書作為搜尋引擎內容提起訴訟開始,書籍內容的新型態利用已成為科技公司與內容商之間的訴訟焦點。國外許多 AI 公司甚至會先用了再說,直接穿過付費牆蒐集較高品質的語料作為訓練使用。
還有如「新一代搜尋引擎 Perplexity AI 計畫針對媒體內容業者及創作者推出商業分享計畫,讓搜尋結果頁的廣告收入可以跟內容供應者分享」。
當國內科技公司要像國外同行那樣,使用書籍內容作為 AI 訓練的語料時,他們就會面臨著作權的困難,因為台灣沒有美國的判例,認為訓練使用屬於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台灣各大公立、大學圖書館都有無數經典館藏,電子書平台則擁有數以十萬計的電子藏書,但這些高品質內容卻只能鎖在著作權規範中,無法作為新時代 AI 計算思考的訓練材料。於是所謂繁中語料主權就變成可望不可即的夢想。
國圖組織法掌理事項第八項包括:「圖書資源數位化典藏、資訊服務政策與作業之規劃、協調、督導及推動執行。」換句話說,如果圖書資源被綁在著作權法裡無法利用,國圖有沒有責任推動修法改變這種情勢呢?可參日本的案例,早在2018年日本就已經預見著作權法對AI訓練的影響,而「大幅提高AI在做機器學習時的資料利用便利性」。台灣如果現在才意識到這個問題就已經太晚了。
(相關連結:日本新修正著作權法鼓勵AI發展)
最後還有一個問題,跟版權到期相關的,翻譯書的譯稿。翻譯書國外授權如果到期,紙書停售,電子書下架,商業市場消失,圖書館如果簽的是租用約,那麼電子書也會在借閱市場消失。萬一這些書的紙版本進入圖書館館藏的淘汰流程,甚至有可能連「海內孤本」都會消失。
台灣一年出版數千種翻譯書,累計數十年出版史產生的數以十萬計的翻譯書譯稿,也就消失在公眾視野中,不再成為台灣的資訊養分。
翻譯書在台灣的市場份量如此之重,製作翻譯書的成本如此之高,我們卻因為國外授權結束而讓這些資產只能在台灣暫時性地存在,這真的太浪費了。
最近還聽說一個案例,大陸某出版社想找某本經典舊書的譯者,商談其譯稿授權至大陸的事,但出版社已經結束營業,追蹤譯者的線索斷絕,紙書還找得到,但譯稿就處於無法利用的狀態。
一本書的譯稿權利無法利用,這是私人商業問題,如果全國的翻譯書譯稿在授權到期之後都無法利用(不管是再授權或其他加值型運用),那麼這就變成國家級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