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Image via Shutterstock.com)
今年十月二十三日,公平會發出新聞稿宣布裁罰國內聯合發行、大和書報等八家圖書經銷業者,共計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因為「業者於政府實施免營業稅,卻仍合意維持交易折扣之行為,限制與下游通路之交易條件,足以影響我國圖書市場之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之禁止規定」。
這個裁罰理由對整個圖書免稅政策做了錯誤認知,結果導致一個荒謬的裁罰,實屬公平會史上一個重大違失,以下說明違失理由。
事件起因是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文化部推動「圖書出版品免徵營業稅」的優惠辦法,希望「通過租稅優惠,緩解產業衰退,穩定知識根基」(見文化部免徵營業稅專區)。免稅對象是所有銷售圖書的出版產業鏈上下游業者。
為因應免稅制對上下游交易產生困擾,台灣出版產業的公、協會於同年一月邀集產業上中下游多家業者開會協商,最後大家一致同意,要讓免稅利益能夠依照產業鏈上下游毛利比例公平分配,最合理的作法就是維持交易折扣不變,這樣在加值型營業稅「銷項減進項」的模式下,每個環節就能獲得它原有比例的免稅效益。
但由於台灣書市上下游供貨折扣經常看交易雙方的市場地位而有變動,書店最常見的七折進貨,實際上可能分為七折含稅及七折未稅兩種;說起來確實都是七折,但發票開出的折扣並不相同(七折含稅的進項發票是七折,七折未稅的進項發票是七三五折)。考慮到維持各方比例的計算,大家都要還原到相同的計算基礎,含稅都用含稅,未稅都用未稅,因此七折未稅就要改成七三五含稅。
這就是後來業者聯名函中說明折扣的用句:「原交易條件約定 7 折含稅,於免稅政策施行後為 7 折免稅;原交易條件約定 7 折未稅,於免稅政策施行後為 735 折免稅」的由來。
不幸業者根據當天結論發函給書店,卻引發軒然大波。
不知前後脈絡的獨立書店大舉反彈,它們只看到原本議訂的七折進貨,在免稅制實施後將會變成七三五折,簡直是供貨業者藉免稅之機向下游侵奪它們的營業毛利;但他們卻未想到七折未稅的實際折扣正就是七三五折,免稅制前,供貨商開出的發票就是七三五折;免稅制實施後,供貨商開出的發票一樣還是七三五折。
公平會不知是接獲檢舉或是根據新聞開始了立案調查。三月開出的處分書中說明業者推動此聯合行為的動機,一是塑造業界已有折扣不變共識,這樣可以避免書店要求「協商免稅利益之分潤」;二是「可使免稅利益留置於圖書產業鏈上,而非以圖書降價方式回饋予消費者」。
因為有這些動機,業者又有開會、聯名發函等行為,再加上對「市場供需功能之影響」,於是成立案情,宣布裁罰。
公平會認定對「市場供需功能之影響」有哪些呢?一是「避免下游通路向其協調換約」,以「達到囊括免稅利益於圖書產業鏈上之效果」;二是業者「共同維持交易折扣條件之行為,已限制經銷業者供應予下游通路之圖書價格,間接影響消費者無法受惠於圖書免徵營業稅之政策利益。」
首先公平會自己就知道,文化部推動圖書免稅制,是「為緩解出版產業衰退」,文化部政策說明也說了一模一樣的話(「期望通過租稅優惠,緩解產業衰退,穩定知識根基」)。那麼公平會說業者行為達到「囊括免稅利益於圖書產業鏈」這件事,有什麼道理?
兩個政府部門,一邊說讓產業免繳稅緩解衰退(文化部),一邊說你們把免稅的利益都放進產業自己的口袋已經構成違法(公平會),一個行為兩邊唱反調,公平會自己就要先解釋,把免稅利益放進產業鏈到底錯在何處?本來就是要讓產業得益不是嗎?而文化部也應該勇於為自己的政策辯護,不應該對公平會這個打臉自己政策的裁罰默不作聲,無所表示。
其次公平會認定業者因為「共同維持交易折扣條件」,導致下游書店無法跟經銷商個別議價。業者的聯名函確實也提到「維持往來折扣不變」,但我想問的是,說是這樣說,而實質的折扣真的沒變嗎?
事實上以七折含稅的折扣舉例,新制實施後,變成七折免稅。七三五折也一樣,從七三五折含稅,變成七三五折免稅。你的成本從要繳稅變成免稅(免多少要看你銷項減進項的差額是多少而定),這樣能說是「往來折扣不變」嗎?我的意思是說,就算業者說要維持折扣不變,但現實就是,只要免稅制實施,實質的折扣就是會改變。因為你少交了稅。
我想要維持折扣,我也說要維持折扣,但結果卻是折扣沒有維持,上中下游大家的毛利都照原有的毛利比例相應增加。公平會懲罰這種事有意思嘛?
第三個問題是公平會說業者行為「間接影響消費者無法受惠於圖書免徵營業稅之政策利益」。如果業者把免稅利益都留在產業鏈裡面,終端消費者確實沒有實際好處,但我們的問題是這個政策的目標是要造福消費者嗎?政策原本想的就是產業,根本就沒有想要讓消費者得到利益,現在拿「消費者無法受惠」來當理由,會不會有今夕不知何夕的感覺?
公平會忽視政策目標在前,誤解實質折扣已經變化在後,還抓著根本不應該考慮的消費者利益當理由,這個裁罰可謂認知錯誤,屬於重大違失。而文化部也不應該默不作聲,當作沒我的事,因為你的政策正被另一個政府部門打臉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