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圖書審查的技術層面──讀卜正民的《社群.王朝:明代國家與社會》

2022-02-28  廖彥博 

明代仇英《南都繁會圖》局部圖:書舖一景(Image from Wikimedia Commons)

 

前陣子發生了「哥倫布發現新中國」的風波。據說出版社之所以如此自我審查,是為了因應政府規定。國家對民間出版品實施內容審查,古已有之,非自今日始。不過,「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國家力量真能如願操控社會嗎?還是反過來受到社會抵制,甚至被社會滲透、影響而不自知?加拿大歷史學者卜正民(Timothy Brook)的《社群.王朝:明代國家與社會》(The Chinese State in Ming Society)就是將觀察的角度更進一步,由政策發動的上層,下移檢視實施政策的民間基層,討論在應對國家政策時的反應,以及國家與社會的對話過程。

《社群.王朝》在第六章專章討論國家圖書審查與書籍交易活動之間千絲萬縷的複雜關係。卜正民選擇以「圖書審查」(censorship)稱呼明清時期國家力量對書籍出版的干預,而不採之前慣用的「文字獄」(literary inquisition),說明了他另闢蹊徑,從技術層面來觀察的取徑,以求得出不受先前意識型態限制、更貼近歷史事實的解釋。

這裡以卜正民筆下的「蔡顯逆書案」為例。江蘇華亭人蔡顯生於一六九七年,最高功名是舉人,在他於一七六七年(乾隆三十二年)被捕前的十餘年間,刊刻了自己生涯全部著作當中的七種,而最後一種就是後來惹禍的《閑漁閑閑錄》。在此,卜正民著重的是「私人出版業者與商業書籍貿易之間的關係」:蔡顯先是雇用了一位名叫聞子尚的刻書匠來刊刻這部著作;接著,他又與一位四處議價、包攬印務的湖州「書客」吳建千商定,刊印《閑漁閑閑錄》一百二十部。吳建千自備印書紙張,並雇用本地一位人稱「馬師傅」的專業印書匠(檔案中並沒有記載此人的全名),印刷地點在蔡顯自宅。書印好後,蔡顯得到一百二十部書當中的二十部,作為提供書版的報酬;剩下的一百部,則歸吳建千所有。吳送了一部書給馬師傅,充當印書的酬勞(稱作「酒資」)。馬師傅本人不識字,但是這部書對他來說還是有價值的,因為他可以拿去轉賣換錢。吳建千帶著其餘九十九部書返回湖州販售。當他遭逮捕時,手中尚有一些書還未脫手,而官府則沒能夠將已經售出的書追繳回來。

回到蔡顯這邊,他得到的二十部,有一部贈送給刻書匠聞子尚的兒子聞聲遠。聞氏父子兩人皆不識字,蔡顯聽說聞子尚患病,需要錢治療,因此送聞聲遠一部,好讓他換錢為父治病。剩下的十九部書,蔡顯自己留下五部,其他都贈送給親友。有些受贈者將這部書看作可以轉售的商品。比如蔡顯的一位姻親,在收到贈書之後,立刻拿到南京近郊的江寧鎮上出售,至於賣了多少錢則至今不清楚。(他脫手這部書的速度如此之快,使他在稍後免於遭受懲處。)聞聲遠也打算賣掉他手中的那一部來為父親籌措醫藥費,但是當案發之時他尚未脫手。(難道他對蔡顯說自己急需用錢,並不是真話?)另有一位名叫陳鳴山的人,完全不認識蔡顯,他從最初的受贈者那裡購得一部《閑漁閑閑錄》,指望著靠這部被人們視為「時文」(評論時事的文字)的著作獲利。不過當乾隆皇帝派來查緝禁書的官員盯上《閑漁閑閑錄》這部著作的時候,陳鳴山同樣也還沒有脫手。陳鳴山和聞聲遠、馬師傅一樣,都不識字,所以對他來說,這部著作的價值,僅僅是一件待價而沽的商品。

正因陳、馬、聞等人都不識字,三人後來所受的刑罰才得以減輕,不必按照《大清律》販賣禁書罪論刑,而從原來的「杖一百、流三年」減到「杖八十」。調查本案的官員能夠將蔡顯、吳建千贈送給友人和相關人等的書追回,但是透過商業貿易網路而非個人關係散布出去的則難以追回。所有追繳到的書籍,連同蔡顯的刻版在內,悉數焚毀。

從上述「蔡顯逆書案」的敘述可以看出,蔡顯《閑漁閑閑錄》因為什麼內容而干犯朝廷的禁忌,蔡顯本人及其家屬遭到何等刑戮,並不是卜正民所欲探究的重心。「乾隆朝發生文字獄大案的期間,滿洲人正處在權力的頂峰,他們的統治也沒有遭遇挑戰,而文字獄卻偏偏出現在這個時候,」他在書中寫道:「為了回答何以如此,人們或許會從史料文獻中強調的幾個概念──也就是從所謂『詆毀本朝』、『邪說』、『妖書』等語彙裡,努力建構出一種解釋。」這也就是之前人們所斷定的「明清專制統治對思想言論表達的扼殺與打壓」。可是,如果從其他途徑入手,考慮另外一組詞彙:「版」、「篇」、「印就書本」及其「版片」,所得解釋又將全然不同。卜正民認為,如果將探究的重心移往書籍生產、流通的技術環境上面,可以發現所謂的文字獄很大程度上是對這種環境的回應。因此去考察受查禁的書籍本身,而不是去追蹤當中的思想理念,似乎較為可能發展出一個不受意識形態影響、也較符合歷史事實的論述,從中可以說明清代的國家力量遭遇到什麼樣的挑戰困難,以及朝廷感到難以掌控的層面所在。卜正民指出,由於朝廷缺乏和書籍出版界交流的制度,因此不得不從外部對此行業進行監控;乾隆皇帝雖然對於政治言論極為敏感,卻也知道憑現有官僚體制很難對書籍的印刻與商業流通進行追蹤,乃至「清零」。因此他將查禁書籍上綱成為政治運動,「發起文字獄正是官僚體制實施監控的其中一項運作辦法。」所以,技術層面在很多方面決定了文字獄的實質內容,至於哪些書籍能夠一讀,哪些書籍則干犯禁令,則與這些內容關係不大。

 

《清代文字獄檔》(北平故宮博物院,1934年2月再版;圖片來源:孔夫子舊書網)

 

到此,卜正民已經完成一段極具說服力的新論述。可是在翻譯此書時,對書中引用史料(就本案來說,是民國二十三年北平故宮博物院文獻館所編《清代文字獄檔》)進行覆按核對的時候,卻發現案情與上面所述有若干出入。

蔡顯一案又稱「紫牡丹詩案」,先是乾隆年間有一舉人徐述夔做〈紫牡丹〉詩,其中有「奪朱非正色,異種也稱王」之句,蔡顯在《閑漁閑閑錄》內加以引用,後遭人告發,遂成大獄,《閑漁閑閑錄》定為逆書焚毀,蔡顯本人梟首棄市,其子斬決,門人發至伊犁為奴。又據《清代文字獄檔.第二輯》,兩江總督高晉、江蘇巡撫明德兩人聯名向乾隆奏陳案情:「吳西序係蔡顯妻族之侄,蔡顯送書之先,已往江寧販布,其書係伊妻接受。」可知「姻親」並非得到贈書後專程至江寧脫手。而「聞子尚雇與蔡顯刊刻《閑閑錄》,刻成之後即已病故,蔡顯念其手刻,送給伊子一部。」可知刻匠之子聞聲遠獲贈一部,與需錢治父病無關。再者「其以時文換去一部之陳姓者,查係陳鳴山,訊明所換之書尚未出售。」可知陳鳴山所有之一部,是以「時文」換得,而非將《閑漁閑閑錄》看作時文。這些細節上的出入似乎無關宏旨,然而若是刊刻的書籍不能作為商品換得金錢,或是直接交易,則上面全由技術層面立論的基礎,也就受到些微的動搖。而在這樣幽微之處比對、乃至於糾錯,補足英文本的缺失,豐富中文譯本的內容,正是翻譯者責無旁貸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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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正民《The Chinese State in Ming Society》中譯本(臺灣商務印書館出版,2018)